68期 蕭大宗師宗教大同觀與公民社會理想之研究(之ㄧ)
                文  陽永華

一、引言

台灣目前的環境,政治、經濟、文化巨變的時期。台灣過去社會是由上而下的高壓統治,轉變成激進、激情的民粹主義,發展出來的社會現象,充滿著惡質鬥爭,甚至不惜為了自身利益撕裂社會、罔顧法治的。所引發出來的兩個亂象,一個就是惡質的文化,只有私人利益的觀念而沒有公眾利益的觀念。另一個就是人心道德價值的淪喪,舊時代的倫理道德教育被無情的打破,而新的人道、善性的價值卻還沒有建立起來,社會整體而言,呈現出一個失序1的狀態。正如宗師所言:「今世三剛綸,九法斁,人不人,而國不國,致使天災人禍,相繼佚乘。」及「世道衰微,詭譎百出。人性頹善,起貪念,迷貨利,墮黑暗,難返本來之真」。2
        舉例來說現在流行的蘋果日報中,充斥著羶、色、腥的新聞,反映出來的情況一則凸顯了媒體沒有發揮出中道、制衡的力量,另一則就是現世人心之頹喪、人慾橫流、受資本主義市場機制操控,實行教化之務實有其急迫性。
        公民社會的本質就是中道與善性的力量,是由下往上、推己及人的體現。本人在此提出,為要尋求解決當前社會發展所引發的兩個難題。其一是如何調和衝突與整合不同團體之間的矛盾,挽回因私利私欲、差別心所引起之紛爭;其二是如何以公民社會做為有效的轉化機制,調和衝突與矛盾,在這之中宗教又是扮演著什麼樣的角色?本人在探索解決難題的路途上,分別從兩條路線思考解決之道,包括從個人的修為做起、以及從宗教團體做為一個公民團體的身份,應有的責任與作為做起。

二、公民社會之探討


(一)公民社會的定義
        公民社會(Civil Society)的概念,最早可追溯到西賽羅和其他羅馬政治家、甚至古希臘哲學家的著作,現代意義上則出現於歐洲的啟蒙運動。3從佩因(T.Paine)到黑格爾(G.Hegel)的眾多政治理論家將公民社會的概念發展|一個公民依照自己公共的利益和集體的願望聯合起來的複合領域。其反應了對自由日益普遍的要求,這一點可以由美國和法國革命中得到體現。公民社會的解釋眾說紛紜,早期的概念從蘇格蘭哲學家佛格森(Ferguson)所提出以文明社會對抗如之野蠻社會(barbarian society)。
        其中戈登·懷特(Gordon White)的定義頗具有代表性:他指出現代在使用這個術語的大多數人,公認的主要公民社會的概念,是指國家和家庭之間的一個中間性領域,這一領域由與國家相分離的組織所組成,享有關係上之自主權並由社會成員自願結合而形成。公民社會結構性要素中,私人領域與公領域是分開的。公領域這個概念由德國思想家哈伯瑪斯提出,其為介於私人領域於公共權威之間,是一種非官方的領域。公眾在這一領域中對於公共權威以及其他共同關心的問題可以做出批判。而自由的、理性的、批判性的討論就是構成這一領域的基本特徵。

                                 (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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