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十六年丁卯元日,國曆
一、 本教定名為天德聖教。
二、 天地不能違此,違此則崩。
三、 佛道不能違此,違此則墮。
四、 儒耶回不能違此,違此則失。
五、 五行不能違此,違此則碎。
六、 萬物不能違此,違此則寡生。
七、 各教不能違此,違此則失教。
八、 本教不能違此,違此罪加三等。
九、 教主不能違此,違此罪加十倍。
十、 風雲雷雨草木春秋,亦不違此,違此失其序。
十一、眾生不能違此,未頒發教令之前,一概赦免,既頒
發教令之後,違此者,按天律定罪。
十二、各冤魂在頒發教令三十年之中,概行速報,否則概
行註銷。
以上十二條,天人各界,一體謹遵。
( 參見天德教德藏經,一炁宗主談經,入塵章,第35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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